江西省首个矿产资源管理纲领性法规《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(以下全称《条例》)近日月颁布实施。《条例》共计另设矿产资源规划、探矿权和采矿权获得、矿产资源勘查等九大章节,为该省依法依规管矿用矿、增进资源合理利用获取了法制确保。 《条例》规定了以招拍挂方式获得探矿权、采矿权的情形和招投标程序。
采行招标或拍卖会方式时,投标人和竞买人不得多于3人。铁矿矿产资源应该采行合理的铁矿顺序、铁矿方法和选矿工艺,禁令采行破坏性铁矿方法或超强依法批准后的设计生产能力、核定能力铁矿矿产资源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工程的设计、施工不应与矿产资源铁矿活动同步进行。
矿山改办、重开前,采矿权人应该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完全恢复管理。 《条例》具体,并未获得矿业许可证私自矿业的,除充公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扣除外,还可处以违法扣除20%~50%的罚款;单位和个人转入他人依法成立的矿区范围内矿业亦按此规定惩处。并未获得勘查许可证私自展开勘查活动、打破批准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展开勘查活动的,责令暂停违法行为,不予警告,可处以1万~5万元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一处5万~10万元的罚款。铁矿矿产资源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毁坏并未展开完全恢复管理,且逾期不管理、经催告仍不管理或管理仍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,一处10万~30万元的罚款。
《条例》特别强调,禁令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、大股东等方式专门从事或者参予矿产资源勘查、铁矿经营活动;禁令向警方铁矿的矿产品转入流通领域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并购国家统一并购的矿产品;政府在编成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坚决研发与维护锐意的原则,划界出禁采区、缩采区的范围,并不予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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